阜新市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和建立交通事故法庭工作意见
阜新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和建立交通事故法庭工作意见
阜公交〔2010〕12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的部署,推进全市各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和交通事故法庭,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目标

为了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成立以市公安局副局长崔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晓敏、市司法局副局长赵玉忠、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丽梅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阜新市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和建立交通事故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中华担任总召集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具体负责协调各部门统一意见、明确职责,做好先期准备工作。

根据省交管局要求,我市要在年底前全面推行此项工作,各县区交警大队都要在办公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交通事故法庭,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可先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暂与所在区域交警大队共建交通事故法庭。

二、各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

1、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

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由市司法局、交警支队共同负责,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具体办法是:各县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在本辖区内先行选拔23名人民调解员,然后由市司法局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从业资质进行审验,对于选拔人民调解员不足的地区,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推荐,最后由市司法局和交警支队共同确定人民调解员人选。市司法局、交警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各自业务工作不同,要分别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上岗前培训,并进行考试。对于考试合格者,由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共同向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书。

2、场所设置和经费保障

各县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要在事故处理场所就近选择一间办公室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人民调解工作室实行统一标识和挂牌,具体式样由市司法局和交警支队共同商定。

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共同行文,商请市财政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拨发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在市财政局拨发经费前,由交警支队先予垫付。

3、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

市司法局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工作流程,并连同人民调解员信息一起向社会公示,交警支队负责规范案卷文书制作,印制案卷文书材料。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等。

4、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等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交警支队与各保险公司要实现交通事故信息共享,防止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市司法局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到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中,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建立考评档案。

5、加强工作衔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员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员直接组织调解。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请求有管辖权的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法庭)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建立交通事故法庭工作

1、场所设置

各县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要在事故处理场所就近选择一间办公室作为交通事故法庭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交通事故法庭实行统一标识和挂牌,具体式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交警支队共同商定。

2、人员设置

各县区人民法院选派出两名以上法官组成交通事故法庭,定期在所在地交警大队驻点受理、审理案件(受案量大的县区,可考虑法官长期驻点),其余的时间由法院聘请一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日常接待,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

3、监督管理

各县区法院应当选派具有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的法官组成交通事故法庭,并加强法官队伍管理,定期考核交通事故法庭工作。

()加强社会宣传

市司法局、交警支队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在各自的政府办公网站上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法庭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交警支队还要在《阜新日报》周三版、市交通广播电台、各事故处理场所开展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和交通事故法庭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三、各单位团结协作,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和建立交通事故法庭工作

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统一思想,落实工作措施,切实保障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和交通事故法庭工作顺利开展。

阜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公安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