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通知
阜新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通知
阜公发〔2008〕68号

各县区公安():

近日,因“9.4”矿难停产的地方煤矿经验收后将陆续开工生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做好我市煤矿企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煤矿企业爆炸物品管理和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审批供应爆炸物品的条件。对地方煤矿爆破器材的审批供应,必须以煤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接到煤管部门文件后,要严格审查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保证爆炸物品管理各种制度的落实,必须保证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等条件合格,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审批购买使用爆破器材,严禁为不具备资质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及违反爆炸物品使用规定的煤矿审批供应爆破器材。

二、严格掌握爆破器材的供应数量。审批供应地方煤矿爆破

器材,必须依据煤管部门正式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审批供应爆破器材,达到文件规定时间或限用量后,要立即停止爆破器材的审批供应。

三、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阜新市公安机关危险物品三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认真开展安全检查。要指导煤矿企业健全完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监督企业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建立爆炸物品装卸、编号、领退、保管、销毁制度;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爆破材料库和发放硐室,严禁超量贮存,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 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 10 天的雷管需要量。监督企业按规定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送工具运送爆炸物品,严禁运送爆炸物品专用车辆运送人员,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爆炸物品。

四、严格查处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要严防煤矿企业受利益的驱使违反规定非法制造、购买、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爆破器材,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止相关煤矿的爆破器材的供应,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煤矿企业爆炸物品管理情况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每天上报一次本辖区爆炸物品管理情况,上报时间当日 16 时,上报到市局治安支队,有关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

阜新市公安局

2008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公安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