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3 浏览量:410 来源: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责任编辑:何丹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用自己银行卡替人收点钱,“帮忙跑腿”到ATM机或银行柜台取钱,看似是“赚钱捷径”,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和平派出所接到分局反诈中心线索,辖区内有“车手”使用银行卡通过柜台办理取款业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达七万余元。
接到线索后,民警立即赶赴银行网点,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迅速对王某及陪同人员刘某进行控制,并带离现场至派出所进行审查。
经查,刘某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银行卡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收款、取现、资金转存相关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王某交代其为办理贷款,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并配合办理相关业务。在证据面前,二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切莫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各种支付账号,出借、出租、出售借给他人使用,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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