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工作》(12号)答复

日期: 2024-04-24 浏览量:203 来源: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编辑:李天宇 文字大小:

周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代表建议中所述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上路行驶的非标准电动三、四轮车及“老年代步车”所带来的问题日益严峻。上述车辆的销售企业一般都能为购买者提供产品合格证,车辆类型标注为“老年代步车”“小型电动车”等,车辆无论是从驱动方式,还是设计时速,都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并已达到机动车参数标准,但因此类车辆未被列入到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当中,属无法登记上牌车辆,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此类车辆进行定性,也就是说此类车辆既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也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所以交警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注册登记,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也因不能明确车辆性质进行处罚而只能采取警告和规劝的办法予以管理。

为了有效管理上述车辆,保障全市交通安全,交警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一是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此类车辆无法进行注册登记,无法上牌等问题;重点宣传车辆引发的各种交通肇事案例及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及违法营运的危害性,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乘坐。二是出台车辆限行规定,经向市政府汇报,于2013年发布了有关三轮车城区限行的管理通告。三是对此类违法车辆及时做好纠正、劝导、解释工作。四是联合交通局加大对三轮、四轮电动车的整治力度,严查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拉人载客行为。

采取上述措施后,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缺乏法律依据、车辆销售日益增多等一系列问题仅靠公安交警一家难以全面解决。所以,我们也多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和反应,建议政府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实施综合治理。一是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对电动三、四轮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取缔等事项予以规范,将电动三轮、四轮车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二是建议由市场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电动三轮、四轮车企业加强监管,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三是出台相应政策,对现存上路车辆进行过渡期管理或者实施取缔回购;四是新闻部门强化宣传,提醒人民群众不要购买、乘坐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

相信随着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此部分车辆规范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各种管理办法、举措的出台和落地实施,我市电动三四轮车会逐步得到较为有效的治理,实现消除隐患,保障路畅民安的最终管理目的。

 

 

阜新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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