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3-02-09 浏览量:186 来源: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 责任编辑:李天宇 文字大小:

目   录


第一部分  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3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3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3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3年度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3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十、2023年度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2023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为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3、依法监督、管理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文化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保卫组织的建设。

  4、负责指导、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5、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6、预防、制止和惩治涉及危害保护区治理和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有关部门在保护区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7、负责全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和户籍管理工作。

  8、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9、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公安信息网络建设。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机构设置15个。

  (三)纳入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

二、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等;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收支总预算1821.01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482.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增加482.08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无变动,其他收入无变动;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388.67万元和就业支出增加50.09万元,保障支出增加43.32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1.8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1.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1.85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保持不变。

  (三)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95.16万元。

  (四)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车辆总计数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六)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没有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