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日期: 2023-02-01 浏览量:329 责任编辑:李天宇 文字大小: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审核保安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4.告知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决定责任: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

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1/3。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2个月以上且不少于264课时的培训。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5年年底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审核保安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4.告知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决定责任: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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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事实,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当人像不合格时,需重新采集合格。派出所、县区局、市局、省厅逐级审核制证信息,并上传制证信息。
4.告知责任:办证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新证,同时上交旧证。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逐级审核制证信息合格后,由省厅制证中心制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起施行)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事实,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较大数额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群众举报、巡逻发现、其他。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送达责任: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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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群众举报、巡逻发现、其他。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送达责任: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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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调查取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其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3.审理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持违法停车告知单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6.送达责任: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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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第67号主席令重新公布,2013年1月1日施行)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传唤被传唤人,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必须在笔录中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询问被侵害人、证人,到所在单位或住处也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之外询问应出示工作证件,了解其身份以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被询问人不满16周岁的,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也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勘验、检查、鉴定检测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证据。
3.审理责任:调查终结,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局领导审批。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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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机动车驾驶证。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
3.审理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作强制措施凭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者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制作处罚审批表,报请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6.送达责任: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安程序审批。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案审委员会决定。
6.送达责任: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安程序审批。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案审委员会决定。
6.送达责任: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安程序审批。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案审委员会决定。
6.送达责任: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十一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二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松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松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条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处罚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421号国务院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治安隐患的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违法嫌疑人投案、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询问受害人、证人,勘察现场。
3.审理责任: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95号修正),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处罚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法规文号为公安部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588号令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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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处罚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施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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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询问受害人、证人,勘察现场。
3.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计算机病毒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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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22日公通字【2007】43号)第四十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五)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八)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九)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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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询问受害人、证人,勘察现场。
3.审理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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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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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询问受害人、证人,收集证据、传唤。
3.审理责任: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处罚

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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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访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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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1年3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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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处罚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起施行)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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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违法嫌疑人投案。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O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等。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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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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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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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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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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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O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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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42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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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行政处罚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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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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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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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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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起施行)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三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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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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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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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行政法规1996年8月21日起施行)第5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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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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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部门移送。
2.调查取证责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理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应实际情况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罚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审查。
2.调查取证责任: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行政处罚

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一条第1款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事实,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5.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较大数额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行政处罚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4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事实,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5.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较大数额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场收缴罚款或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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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事实,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较大数额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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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辽宁省消防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六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阜新市公安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事实,受理行政案件。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较大数额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治安处罚二日内、其他处罚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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