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安局对全市保安行业实行依法监管工作的规定
阜新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公安局对全市保安行业实行依法监管工作的规定
阜公发〔2010〕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保安行业依法监督管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管理对象:

(一)保安服务公司。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市公安局保安支队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公安局保安支队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分)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局保安支队、各县区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对保安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在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市公安局保安支队负责管辖办理的行政案件。

(一)保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

2、未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3、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4、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6、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二)客户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保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2、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3、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4、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5、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保安公司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县区(分)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办理的行政案件。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未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2、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2、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3、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4、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在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市局保安支队、县区(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办理的涉及保安员的行政案件。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条 在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治安案件按照治安案件管辖规定处理。

(一)保安员与保安员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发生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二)保安员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三)保安员在工作岗位上受到特定对象或不特对象侵害引发的治安案件;

第十一条 在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按办理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保安监管民警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三)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四)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阜新市公安局保安支队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执行。

阜新市公安局

201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公安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