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13 浏览量:410 来源:辽宁公安执法公开 责任编辑:阜新市公安局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下列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拘传持续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逮捕羁押时限详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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