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6-02-15 浏览量:263 来源:财务科 责任编辑:李天宇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公安工作。(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3)负责全市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各类经济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协调查处跨县、区重大案件。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骚乱和重大事故。(4)依法监督、管理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文化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保卫组织的建设。(5)负责指导、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6)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工作。(7)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人员,维护交通秩序。(8)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反恐怖工作,负责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及涉恐案件的侦察和调查处理。(9)负责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10)指导组织开展全市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1)预防、制止和惩治涉及危害保护区治理和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有关部门在保护区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12)负责全市保安队伍的管理、培训、指导、监督工作,管理保安市场。(13)按管理权限,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工作,对武警部门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14)研究制定加强公安科技、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15)负责全市公安外事工作,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16)负责全市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和户籍管理工作。(17)组织实施来我市的各级领导及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18)负责地方公安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以及查办信访案件、接待群众控告申诉等工作。(19)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20)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21)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公安信息网络建设。(22)研究、制定、落实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实施督查工作。(2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公安局机关

2、阜新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

3、阜新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

4、阜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

5、阜新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6、阜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7、阜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8、阜新市公安局凌河保护区公安分局    

9、阜新市公安局中华路派出所

10、阜新市公安局内保公安分局

11、阜新市公安局交通分局

12、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

13、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

14、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15、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

16、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

17、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18、阜新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分局

19、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阜新市公安医院

二、阜新市公安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阜新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报表.xls.xls

三、阜新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公安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公安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新市公安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25,474.07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公安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22.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522.0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方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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