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日期: 2014-09-12 浏览量:91 文字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持续60日以上等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初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再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持续60日以上等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初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个人2000元以下、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再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个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位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初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再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持续60日以上等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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