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日期: 2014-09-15 浏览量:104 文字大小: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1、在非经营活动中制作计算机病毒,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3人次以下,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在非经营活动中多次(3次以上)制作计算机病毒,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3人次以上,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在经营活动中制作计算机病毒,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3人次以下,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4、在经营活动中多次(3次以上)制作计算机病毒,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3人次以上,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多次(3次以上)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等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2、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3、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4、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5、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细化标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致使危害后果发生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致使危害后果发生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致使危害后果发生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细化标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但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因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或者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但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5、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6、一年内因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或者未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