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日期: 2014-09-12 浏览量:166 文字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3、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4、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5、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细化标准:

1、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实际后果的,处以警告处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停机整顿:

1)再次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

2)接到公安机关限期改正要求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初次实施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的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处以警告;

2、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造成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不大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3、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4、向多台(3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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