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日期: 2014-09-11 浏览量:115 文字大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数量较少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1、有下列行为的,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2、有下列行为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次流入非法渠道,累计数量较大的。

3、有下列行为的,处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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