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1号)

日期: 2014-05-05 浏览量:99 文字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1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 1993924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 19941225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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