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09-16 浏览量:12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细化标准:
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在海上作业期间因证件遗失、损毁后未及时申领补办而违反本项规定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同一船舶有二人以上未随船携带有效证件出海的或有两种以上的有效证件未随船携带的,对船舶负责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所携带证件超过年审有效期限一个月以内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所携带证件超过年审有效期限一个月以上,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当事人意图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变更、注销手续的,对船舶负责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船舶到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签证手续,超过规定时间6小时以内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规定时间6小时以上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意图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但未出港口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船舶已离开港口或未出港口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二人以上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容留在船上作业、住宿的非出海人员为船舶负责人或船员直系亲属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4、当事人意图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细化标准:
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同一船舶有二人以上未申领出海证件擅自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意图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2、涂改、伪造出海证件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当事人意图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编刷船名、船号;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或悬挂活动船牌号的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船名船号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对船舶负责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2、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编刷错误以及船名船号已变更、未重新编刷的,对船舶负责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或悬挂活动船牌号的,对船舶负责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对船舶负责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当事人意图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私自载运一名非出海人员出海的,并能主动、及时改正的,对船舶负责人400元以下罚款;
2、私自载运两名以上非出海人员出海的或从中获取利益的,对船舶负责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曾因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边防部门处罚的,对船舶负责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细化标准:
非法进入国家管制的海域、岛屿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积极改正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不听有关单位劝阻,强行进行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故意藏匿逃避检查的或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紧急情况需要且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搭靠境外船舶,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擅自搭靠境外船舶及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外籍船舶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舶而搭靠的,并能及时改正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2、因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解除后两天内未及时报告的或船舶返回码头12个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认错态度较好的并能积极整改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2、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负责人明知本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的而故意违反并意图逃避检查的或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细化标准:
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禁物品为海上拾得且经教育后主动上缴违禁物品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偷开他人船舶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民事、海事纠纷引起的,并能及时改正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以及因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而泄愤、报复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因民事、海事纠纷引起的,并能及时改正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并造成财产损失或因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而泄愤、报复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违反本规定,企图载运出海作业,但尚未离开港口即被公安边防部门发现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三无”船舶违反本规定;
2、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并有证据证明正在或者曾经进行违法行为的,没收船只,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主办单位:阜新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sgajzazd@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83号
辽ICP备2021001529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7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262549 网站举报邮箱:fxsga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