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09-18 浏览量:138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跨国界桥梁和拦河坝的上下游各
(二)在距国界
(三)私留境外的牲畜、家禽或者物品;
(四)在界河水域内活动的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或者船舶未登记编号、无标志、无船名、无船号以及未悬挂国旗;
(五)游泳超越限定的范围或者携带载人工具;
(六)游览未经批准或者超越限定范围。
细化标准:
在跨国界桥梁和拦河坝的上下游各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距国界
1、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私留境外的牲畜、家禽或者物品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私留境外的物品系违禁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私留境外的牲畜、家禽或者物品总价值超过500元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界河水域内活动的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或者船舶未登记编号、无标志、无船名、无船号以及未悬挂国旗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办理有效证件擅自在界河水域内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为实施违法行为故意不作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在界河活动期间,有证据证明证件因落水等原因灭失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游泳超越限定的范围或者携带载人工具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游览未经批准或者超越限定范围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十五日以内:
(一)无《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证件不全出海作业;
(二)骗取、涂改、转借、买卖或者出租《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
(三)不按规定刷写标志、船名、船号或者字迹不清;
(四)不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船员证》的变更或者缴销手续;
(五)船舶改造、买卖、租借及报废,逾期未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手续;
(六)《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船员证》未经年度审验继续使用;
(七)船舶未经批准在航道内作业;
(八)渔业和货运船舶载客;
(九)船舶在港内不按规定停靠,未指派专人或者不采取其他措施看管;
(十)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报港手续;
(十一)船舶未设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
(十二)容留非本船人员在船上住宿;
(十三)不按时上交拾得的漂流物;
(十四)扰乱港口、停泊点、船舶公共秩序;
(十五)各类船舶未经批准搭靠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
细化标准:
无《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证件不全出海作业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未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证件不全出海从事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5、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6、已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的,有证据证明在出海期间因落水等特殊原因造成证件灭失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骗取、涂改、转借、买卖或者出租《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5、骗取、涂改、转借、买卖或者出租相关证件3本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9、已实施骗取、涂改、转借、买卖或者出租2本以下《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行为,但尚未使用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刷写标志、船名、船号或者字迹不清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3、为实施违法行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4、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因水浸、风化等自然原因导致字迹不清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因船舶户口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自领取船舶户口簿3日内未按规定重新刷写船名船号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船舶改造、买卖、租借及报废,逾期未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手续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船员证》未经年度审验继续使用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经批准在航道内作业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3、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渔业和货运船舶载客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3、载客超过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载客超过5人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5、载客2人以下,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港内不按规定停靠,未指派专人或者不采取其他措施看管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报港手续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4、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设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容留非本船人员在船上住宿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4、容留3人以上住宿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船舶停靠在港口、停泊点期间,容留2名以下非本船人员住宿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按时上交拾得的漂流物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漂流物系违禁品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5、漂流物总价值超过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扰乱港口、停泊点、船舶公共秩序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以及因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而泄愤、报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3、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及情形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各类船舶未经批准搭靠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责令船只停止出海作业15日以内;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因不可抗力搭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船舶,船舶回港靠岸后2日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予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毁坏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
(二)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三)私自打捞界河上漂流木或者破坏界河上排筏;
(四)非法出境入境;
(五)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六)在非国家指定的地点与境外人员交换物品。
细化标准:
毁坏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界河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私自打捞界河上漂流木或者破坏界河上排筏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非国家指定的地点与境外人员交换物品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交换物品系违禁品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交换物品系国家禁止或管制物品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交换物品总价值超过1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交换物品总价值低于1000元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边境地区进行测绘、勘探、采矿、科研活动,拍摄影视节目或者修建工程;
(二)擅自在边境地区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三)雇用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四)修理或者拆解外国、外埠船舶未通报公安边防机关。
细化标准:
擅自在边境地区进行测绘、勘探、采矿、科研活动,拍摄影视节目或者修建工程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边境地区进行测绘、勘探、采矿、科研活动,拍摄影视节目或者修建工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向边防部门投案自首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边境地区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或者进行爆破作业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雇用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修理或者拆解外国、外埠船舶未通报公安边防机关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利用未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摩托艇、登陆艇从事生产、营运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利用未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摩托艇、登陆艇从事生产、营运活动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使用超过120马力摩托车、登陆艇从事生产、营运活动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使用摩托车、登陆艇到敏感水域或境外从事生产、营运活动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雇佣无《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人员乘坐摩托车、登陆艇从事生产、营运活动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界河越界捕捞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情节严重的,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细化标准:
在界河越界捕捞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向边防部门投案自首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
7、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
在海上越界捕捞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并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向边防部门投案自首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
7、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组织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协助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细化标准:
组织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5、组织7人以上或3条以上船舶实施越界捕捞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6、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向边防部门投案自首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7、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8、组织6人以下或2条以下船舶实施越界捕捞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协助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根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4、在海上给越界捕捞渔船进行加油、运送物资以及运送越界捕捞渔船渔获物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6、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向边防部门投案自首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7、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港籍的船舶出海作业,没收船舶,并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港籍的船舶出海作业的没收船舶,并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对船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具有其他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没收船舶,并处船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一年内因同一事由被公安边防机关处理过的没收船舶,并处船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船舶,并处船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边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船舶,并处船价1倍以下罚款。
十七、细则说明
该细化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该细化标准自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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