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日期: 2014-09-16 浏览量:136 文字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细化标准:

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整版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采取涂改项目,拼接、拆装资料页、签证页,揭换照片,伪造、涂改边防检查验讫章印,在非法获取的空白出境入境证件上打印出境入境人员信息等方式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以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冒名顶替他人,持用非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指:采取擅自越过国(边)境线,藏匿于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攀爬、翻越口岸限定区域隔离设施,或者蒙混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等方式规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行为。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是指:采取强行冲闯关口,或者持用以购买、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的出境入境证件等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伪造、变造、骗取、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协助非法出境入境人员骗取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行或者接应便利等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或者二次以上的;

2、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二次以上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是指: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外国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或者通过编造事由、身份信息等方式,为外国人出具内容虚假的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

个人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1、罚款从五千元起,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或者一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2、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

单位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罚款从一万元起,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或者一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2、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细化标准: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指:中国公民出境后通过换持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或者逃避检查等方式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理:

1、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立即遣返的,自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1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2、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1年以内的,自被遣返之日起1年至2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3、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超过1年的,自被遣返之日起2年至3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对其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进行查验的行为。

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是指: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居留证件的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是指: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的父母或者代理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到婴儿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的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是指: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行为。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是指: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居留证件登记事项的行为。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办理银行开户、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或者从事出境入境以外的其他活动。

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行为。

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根据该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二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二次以上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旅馆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是指: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以及其他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3、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是指: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拒不执行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居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

3、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4、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5、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的,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因非法居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居留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是指:具有完全法律责任能力的,未满十六周岁外国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以及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2、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或者曾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是指: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住所、临时居所或者其他用来躲藏的场所等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3、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5、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是指: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二次以上的;

2、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非法就业”:

1、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

3、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

4、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就业三个月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就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指:在劳动单位与不符合就业规定的外国人之间居间介绍或者其他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

1、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2、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地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3、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4、违反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和时限的规定聘用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5、其他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1、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2、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3、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长时间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4、未经批准在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5、其他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严重后果的;

2、侮辱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3、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是指出境入境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登陆的行为。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2、登陆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登陆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是指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探望亲属、随船工作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上下外国船舶的行为。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未持或者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多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细化标准:

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驶离口岸、指定地点或者抵达口岸、指定地点后未办理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等擅自出境、入境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强行出境入境,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报告的出境入境口岸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形式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申报信息不准确等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的时限、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一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不申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对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人员、物品、货物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或者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登轮、搭靠等管理时,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不协助、不配合边防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和管理,或者发现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不立即报告、不协助调查处理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干扰执法办案或者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等严重后果或者因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是指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人员,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因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载运《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人员出境、入境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载运持用伪造、变造、过期、未生效、破损不能识别身份或者无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载运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所载运人员在始发国(地区)或者过境国(地区)经过出境检查后在交通运输工具上遗失出境入境证件的,可以免予处罚;

3、明知是前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准出境入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一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或者载运的不准出境入境人员的识别难度超出了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专业技能知识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细化标准: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是指:中国或者外国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行为。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未办理搭靠手续或者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多次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搭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是指:外国船舶未按照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预报的停靠移泊计划行驶或者未按照申报的路线在中国港口间行驶;外国航空器未按照运输协定和有关飞行规章,从规定的空中走廊或者进出口通过等行为。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是指: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境入境船舶未经许可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或者进入、穿越禁航区,出境入境航空器未经批准飞入禁区或者未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飞入限制区等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行为。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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