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禁毒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日期: 2014-09-10 浏览量:98 文字大小: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的;

3、其他容留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介绍买卖毒品;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介绍一人次购买毒品尚不构成毒品犯罪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介绍两人次以上购买毒品尚不够成毒品犯罪的;

2、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3、其他介绍买卖毒品的较重情形。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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