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

日期: 2014-09-15 浏览量:71 文字大小:

细化标准: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违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之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之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1、违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之规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之规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未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细化标准: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3、拒不执行整改要求,责令停机整顿。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3、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机整顿。

未按规定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3、拒不执行整改要求,责令停机整顿。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十九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给予六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1、具有多次(3次以上)违法严重情节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细化标准:

1、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造成实际后果的,处以警告处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1)接到公安机关限期改正要求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2)具有多次(3次以上)违法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积极悔改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进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或者使用其系统资源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多次(3次以上)擅自进入、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侵入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积极悔改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非法获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或者对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获取、使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的或者对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多次(3次以上)非法获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或者对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侵入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但影响不大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3)造成为1000个以上、3000个以下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多次(3次以上)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2、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4、造成为3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

5、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领域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初次违法,积极悔改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为1000个以上3000个以下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

2)造成数据和应用程序不能恢复的;

3)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多次(3次以上)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

2)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4)造成为3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

5)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领域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的。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初次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情节轻微,并积极悔改未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3人次以下的;

2)造成5台以下计算机系统被侵入或受到非法控制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3人次以上的;

2)造成5台以上10台以下计算机系统被侵入或受到非法控制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4、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侵入或受到非法控制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停机整顿、停止联网处罚。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初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情节轻微,并积极悔改未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故意提供计算机破坏性程序3人次以下的;

2)故意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3人次以下的;

3)造成5台以下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故意提供计算机破坏性程序3人次以上的;

2)故意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3人次以上的;

3)造成5台以上10台以下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4、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停机整顿、停止联网处罚。

 

责任编辑:张浩

信息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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