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阜新地区二0一二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2-02-16 浏览量:368 文字大小:

        

 各县(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2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通知。  
    一、 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2.外埠入阜的施工企业也在核定对象范围之内,但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政务管理”版块下“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报、打印该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1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2011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1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收据,并按各项汇总成表(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详见附表一);  
    5.企业2011年度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二);  
    6、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1至4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复印件与原件一并报送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本单位。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勿与其他资料装订在一起。  
    三、上报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市施工企业上报材料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2012年4月30日,外埠入阜的施工企业可随时上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外埠入阜的施工企业,在提供第二条所需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入辽备案登记表、入阜资质审查证明;  
    2、拟建工程的投资额、拟建工程的工期、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年度核定制度。在2012年核定期内(2月-4月)没有取得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企业仍执行上一年度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核定期后没有取得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原证书作废。  
    四、《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使用要求  
    1.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等经济活动中,需提供本企业有效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2.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办理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中,需按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费率来计取规费。  
经过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为不可以竞争费用。  
    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是各级财政审查部门、审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造价中介机构审查计价活动的依据。  
    4.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引起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时,施工企业应按其投标时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所核定的规费费率来计取规费。  
    5.施工企业变更名称、主项资质类别或级别的,应当在变更1个月内,到原核定部门办理变更。  
    6. 施工企业经过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申报地址:阜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304室。  
    联系人:齐晓旭。  
    咨询电话:0418-2929420  2929079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阜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2月10日印发  
   
 
阜文登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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