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

日期: 2009-04-07 浏览量:100 文字大小:

    《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门依法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本目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今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情况,适时对目录内容作相应调整。)。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中,详细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对各项目的项目类型、审批内容、受理范围、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图、申请书格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等重要内容分别做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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