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公通〔2021〕65号)

日期: 2021-09-01 浏览量:704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责任编辑:阜新市公安局办公室 文字大小: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辽河、机场公安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有关要求,省公安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试行一年。

辽宁省公安厅

2021720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省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改革目标。20217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1.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523项,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共67项)确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落实。

全国版清单在全省执行,涉及公安机关共12项(实施层级为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共10项);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清单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涉及公安机关共2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辖区的其他区域(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大连市金普新区,营口市西市区)参照执行。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政府采购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互联网+监管系统。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项外,要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三、工作内容

(一)在全省公安机关实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审批事项(10项)

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直接取消审批)

具体改革举措: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审批改为备案)

具体改革举措: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6.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人员工作经验证明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二是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三是制定公布办事指南,推广网上办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者提供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的依法处理。

8.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三是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9.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三是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10.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一是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批准立项文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三是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二)在自贸区公安机关实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审批事项(2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直接取消审批)

具体改革举措: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有关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改为备案)

具体改革举措: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四、创新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

2.实施分类监管。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量、准确归集许可备案信息,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建立监管名录,业务主管部门要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管理等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夯实监管数据基础。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推进、督进度、督落实,逐级夯实责任,逐项抓好落实,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取得实效。

2.健全制度规范。各地公安机关要坚决落实政务服务相关制度,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否定备案等工作制度,在明显位置向群众公开,建立否定备案台账档案,对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务必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宣传推广;对政策研究不细、不透、不落实的情况,要立即整改、严肃问责。

4.突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将改革宣传与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多渠道听取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省厅请示报告。

附件: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4.公章刻制业备案办事指南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事指南

6.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7.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8.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9.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办事指南

10.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附件1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二、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审批机关

市级公安机关

四、承诺审批时限

即办

五、材料清单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申请表;

2.设立的保安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有效证明。(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的合格证明;

5.师资人员的资格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专兼职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

六、办事流程图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活动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3.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服务的,应当自终止培训服务之日起30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4.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备案变更的;

2)不符合条例规定备案条件的;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未按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审批机关

县(区)级公安机关

四、承诺审批时限

告知承诺制,即办;不选择告知承诺制,7个工作日。

五、材料清单

1.应急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意见;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申办旅馆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等),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房屋的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等复印件;

4.楼层结构及客房分布情况平面图;

5.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6.3—5项材料不全的,需签署《旅馆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两份);

7.如果非法人自己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申办旅馆的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人员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为非涉恐重点人员、负案在逃人员等。审核中,许可审批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主动到相关单位查询被审核人员有无犯罪记录,但不得要求被审核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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